此外,结合法治的基本要求,这种参与应当是和平、有序且有效的。
在宪法文本中,一个相关条款是第2条第3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且扩展到权利实现的各个领域(而不再局限于司法领域)——考虑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无论是内容还是在宪法文本中的位置都可以被视为统帅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的原则,因此我国宪法中的这一条款显然也蕴涵了通过正当程序确保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要求。
此外,日本学界认为日本国宪法第31条的法律所定程序包含了实现公正、贤明的最起码水准之程序之义的重要理据之一就是从宪法尊重基本人权的基本精神来思考。同时对于这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也提出了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对于程序的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适当的程序对于各程序参加者的约束,尤其是对公权力的约束。而更理论化的程序研究——如罗尔斯重叠共识的形成和哈贝马斯的理想的沟通情景等——同样将参与作为一个基本的前提。凡是具备以上特征的程序,因为维护了适当的人格尊严观念,所以可称之为正当程序。
经过约二十年的发展,这些方面已有所改观:以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和2012-2015)为例,其中除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程序外,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具体目标,还提出了涉及政务公开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程序、选举程序等多种类型的制度改善目标,这意味着:以实现人权(具体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为价值取向的程序要求,已经成为实践中评价并改善法定程序的重要标准。而根据第2条第3款的表述,各项法定程序的设置应当以有助于公众参与为价值目标之一。一方面,神圣罗马帝国的解体和普鲁士各邦的宪政建设,从一开始就是在法国大革命和军事强人拿破仑横扫欧洲的背景下发生的,民主、自由、人权和宪政的思想,都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强烈影响。
容克是德语Junker的音译,原指的是无贵族称号的贵族子弟,后来泛指普鲁士的贵族和大地主。如果说,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和文化遗产使得建国成为德国宪政建设的先决条件,则法国的启蒙运动与法国大革命则催生了德意志民族的宪政意识与实践。在这个问题上,德国与法国都经历了艰难探索的过程,都经历了政局动荡不稳的阶段,虽然最后都修成正果,但也付出了重大的教训。11月11日,《贡比涅森林停战协定》签订,德国投降,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
限于篇幅,此处只讲述西德的宪政建设。[6] 斯托莱斯:《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6页。
大德意志方案的一个疑难问题是当时的奥地利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由德意志民族组成的邦国,而是保留着复杂而多元的帝国形态,除了德意志民族聚居的奥地利之外,同时还拥有匈牙利等由斯拉夫民族聚居的非德意志部分。当时法国首相黎塞留是法国建设中央集权,推行绝对主义国家政策的关键人物。[8]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二卷),袁瑜琤、苗文龙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7-67页。例如,基本法第67条规定联邦议院有权以议员的过半数票对现任总理提出不信任案,但必须以事先选出新总理为前提,第68条规定总理也可以在面临议会的不信任案时提请解散联邦议院,但一旦议院成功地选出新总理,则议院解散权自动失效。
大约同一时期罗马法复兴的浪潮既强化了教皇的权力,同时也成为世俗君主瓦解封建制度,弱化教权统治,强化君主集权的重要工具。斯泰因改革典型地体现了普鲁士式绝对主义国家进行宪政转型所面临的困境。但恰恰是在这一点上与普鲁士的绝对主义君主制产生了根本性的矛盾,因此一直难以施行。腓特烈二世是一位军事天才,更是一位深受启蒙哲学影响的现代君主。
与西法兰克王国不同,神圣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化的程度一直很低,也没有直接演变成类似于法兰西那样的绝对主义国家。两德统一之后,基本法经过必要的修改,又作统一后德国的宪法,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启蒙哲学家伏尔泰对它的讽刺,即指它并不神圣,也不是罗马人的,甚至不是一个帝国,道尽了神圣罗马帝国在新世界格局中的尴尬。相反,魏玛宪法48条还赋予总统紧急状态下超越法律的权力,得以撤销人民的个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言论和新闻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1944年,盟军决定将战后德国分成苏联、英国和美国三个个不同的占领区,此后又在1944年增加了一个法国占领区,总共形成了四个不同的占领区。[17] 于是德国统一的问题又被提了出来。德国的宪政建设是与德意志民族的统一纠缠在一起的,形成了宪政建设与国家统一的双重变奏,并且实现国家统一构成了德国宪政建设的重要前提。从外部环境而言,当时欧洲诸侯争霸的格局也决定了普鲁士不可能走彻底的宪政改革的道路。代议制的基础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因此魏玛宪法第一条便规定德国是以人民主权为原则建立起来的共和国。德国统一的普鲁士道路对德国宪政的影响是深刻而久远的——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不是自由主义者所设想的将普鲁士包容于德意志联邦,而是将普鲁士王国扩大到整个德意志联邦。
首先,与英国不同,德国与法国共享了欧洲大陆的绝对主义国家的传统,缺乏英国所拥有的深厚的宪政历史传统。多数邦国革命后都建立起了倾向自由主义的政府。
1919年7月31日,国民会议以262票支持,75票反对,84票缺席通过新的宪法,史称魏玛宪法。1919年2月6日,德国国民会议在歌德的魏玛城市魏玛举行,魏玛作为德国古典主义代表人物歌德的居住地,因此又成为区别于代表霍亨佐伦王室的绝对主义国家理念的柏林的另外一个象征,象征着德国的民主自由宪政理念。
魏玛共和国的统治仅仅维持了14年,其间政府更换的频率就有15次之多,最短的内阁执政仅仅有三个月,最长的执政也不过两年。作者简介: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讲师。
一方面,两次世界大战都沉重打击了普鲁士容克地主的军国主义传统,但同时也使得德国的宪政建设变得更加脆弱,德国宪政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德国的外交政策的成熟与成功。[4]科佩尔•平森:《德国近现代史:它的历史和文化》,范德一等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43页。作为神圣罗马帝国治下的一个选帝侯邦国,普鲁士在近代早期的发展,是沿着绝对主义国家的道路前进的。除了立法权之外,下议院无权选举首相,因为首相是由皇帝任命的,因此,下议院也无权推翻由首相组织的政府,或者决定政府的组成和去留。
5月14日,普鲁士政府也命令出席法兰克福议会的所有普鲁士代表辞职,并敦促约翰大公解散议会。[29]就议会、总统与政府三者的关系而言,魏玛宪法既采用了美国式的总统直选的制度,赋予了总统以极大的民主正当性与权力——总统任命总理组阁,无需经过议会同意。
法国大革命所爆发出来的现代民族国家的能量让绝对主义国家君主羡慕不已,但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以尊重个人的基本自由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绝对主义君主制国家如何向现代宪政国家过渡,是西欧多数国家宪政转型面临的重大问题。
德国国家建设的普鲁士道路对德国的宪政建设影响深远,因此有必要考察和了解普鲁士的宪政建设过程和特征。由此,普鲁士与保罗教堂议会以及德意志联邦的政府也决裂了。
1949年5月,来自英、美、法三个占领区各州议会的65位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着手起草新国家宪法。这与当时国民会议希望建立一个比较纯粹的德意志民族国家的目标相背离。然而,法国大革命的恐怖政治和失序状态又使得德意志诸邦国的统治阶层深感恐惧。(一)德国宪政的先驱:保罗教堂宪法 1848年革命开始于意大利,蔓延到法国,随即扩大到全欧洲,变成了一场席卷欧洲大部分地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11世纪教皇格里高利发动的教皇革命,又使得以皇帝为代表的神圣罗马帝国世俗秩序与以教皇为代表的天主教的神圣秩序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斗争。[32] 以《基本法》为基础制定的《选举法》还对魏玛共和国的比例代表制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和限制,规定了比例代表制与直接民主制相结合的制度,规定组成联邦议院的598名议员的一半由直接选举产生,另外一半则由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
这个老大帝国在新的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世界秩序将何去何从,就成了欧洲政治必须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如此,统一的德意志中央政府的正当性便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此前无论是德意志邦联还是德意志帝国,其统一的基础都是以诸邦为单位建立起来的。
法国启蒙时代的哲学家们,远接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以理性为工具和武器,提出了新的人性论和世界观,为现代政治世界提供了原理和基础。新教革命得到了绝对君主制的大力支持,罗马法复兴在很大程度上也与绝对主义君主制互相支持,尤其是罗马法论述皇权绝对的理论,在正当性问题上给了绝对主义君主制以很大的支持。